1月23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案件中公司被判决赔3万元加班费。
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在该起案件中,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李某表示在下班后,其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的沟通交流属于付出劳动。
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同时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
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如今的微信早已不是单纯的沟通和个人社交工具了,早已经是一种工作的工具了,许多打工人不仅上班,连下班、周末都有无穷无尽的工作消息要回复。
而该案的判决,就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来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
很多网友纷纷表示支持法院判决,并想转发然后让老板悄悄看见,但又不敢……
你在下班或休息时间,还会回工作消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