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消息,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分享了一则案例,齐某拖欠张某货款,经调解后,约定齐某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向张某支付5000元货款。
在2022年9月份,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张某发送了20个250元,张某认为,齐某的行为带有侮辱性,因此拒收。
法院认为,齐某微信转账未标注性质和用途,导致张某认为该行为具有较明显的侮辱性而拒绝接收,属于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张某对齐某欠款的拒收,最后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
律师指出,以“250”元微信转账支付欠款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用习惯做法,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导人向善”的,以公平公正、合法合情的裁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是司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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