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男子醉驾不被立案 交警释疑:符合不予立案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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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消息,《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其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行为,不予立案。

而据国内媒体报道,近日,山东淄博就发生了一起“醉驾不予立案”的典型案例,供网友了解参考。

报道称,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南闫中队民警,在酒驾排查中,发现驾驶人薛某涉嫌酒驾。

医院抽血检测值是120.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薛某交代:中午几个朋友聚餐,期间喝了酒,下午有事外出,就侥幸开车上路了。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薛某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但其被查酒驾后,积极配合民警检查,血液内酒精含量不足150毫克/100毫升,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符合依法不予立案的规定。

因此,淄博交警支队对薛某做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此前报道,《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不予立案。

这五类情形分别为: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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