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刘某向上海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上班泡奶粉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属于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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