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消息,据媒体报道,李女士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管,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
工作期间,她常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业务调整,李女士离职时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2万元,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数字化办公场景下,加班认定应以实际劳动内容为核心标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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