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化名)是一家外资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员工,张华(化名)系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今年1月,准备离职的李明向控股公司多位高层发邮件“吐槽”受到张华不公正对待,恰好此时张华的法定代表人被更换,其认为这些邮件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导致他职位被替代,将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1万元。
湖南郴州桂阳法院认为,李明未采用侮辱性话语,其仅向控股公司领导发送邮件,并未刻意对外降低张华的社会评价,小明作为劳动者,对公司具有监督与建议权力,用人单位对此应持有基本的容忍义务,且更换法定代表人在发邮件之前,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