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消息,近两年,很多手机都增加了网购条款,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甚至很多用户在激活后发现手机有问题也不给退,最多只同意给换货,这成为了如今新一代的霸王条款。
对此,山东高法公布了一起最新相关案例,最终判决商家应当全额退款。
据山东高法公众号介绍,张某通过A公司运营网购平台中的B店铺购得手机一部。
签收手机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并激活了手机,下载安装了其平时工作所需的一款软件,安装后发现该软件出现闪退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张某遂联系B店铺客服人员协商退货,客服人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
张某交涉未果,将A公司、B店铺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该案中的手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出的鲜活易腐、消费者定作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
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B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
B店铺在案涉手机商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B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B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A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A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B店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同时驳回张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