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含广告)应不大于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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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审查了《有线电视业务技术要求》《IPTV业务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等三项标准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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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提到,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宜小于3s,应不大于5s。

据悉,互联网电视应用的启动广告时间应包含在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内。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过程中如展现了广告,启动时间仍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用启动时间要求。

互联网电视终端接入可正常使用带宽不低于100Mbps的情况下,操作交互要求如下。

a)节目播放响应时间:

1)点播节目从点击节目播放至出现第一帧的响应时间宜小于2s,应不大于3.5s;

2)节目暂停/播放、快进、快退等操作响应时间宜小于2s,应不大于3.5s;

3)退出节目播放返回播放前页面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s。

b)节目搜索结果的加载时间应小于2s。

c)用户操作遥控器切换页面,至该页面显示完全,时间应小于2s。

此外,交互主页应设置显著、便捷的免费业务专区入口,从交互主页默认焦点至免费业务专区入口的操作次数不宜超过3次。

《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还提到,互联网电视节目的标称格式命名应与实际传输视频参数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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