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什么时候开始的(井田制的性质与消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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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井田制是中国最早的土地制度,始于商周时期,成熟于西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井田制逐渐消亡,被土地私有制所取代。从历史事实来看,井田制以国有为名,实质上是贵族土地私有制。然而,井田制的内涵和影响深远,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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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中国最早开始形成体系的土地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发展成熟,到春秋晚期开始逐渐瓦解。

井田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井田制是我国历史的一种土地制度,主要存在于商周时期。井田从商朝开始演变,到西周时期,已经成为我国第一种完整的土地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土地分配制度之一。

《周礼·地官·小司徒》关于井田制度记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孟子劝说滕文公实施仁政,其中关于井田制的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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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为何会消亡

在井田制之前,原始社会也出现了最早的土地分配制度,那时候的人们由于生产力低下,采用的是氏族公社土地分配的原则,平均分配,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这种制度被淘汰,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在《孟子·滕工文下》中记载了对于井田制的描述。

通过“同养公田”可见,井田制中存在着较多的公有成分。而在周代以后,就开始出现了“九夫为井”,井田制中个人私有成分居多,耕作者占据私田。在后期的演化中,土地由于被长期占有转化成为了个人的私有。

西周时期,贵族间存在土地交易行为,个人土地私有在贵族之间已经存在。土地私有此后也是自上而下进一步的的发展。春秋时期,鲁国推行“初税亩”实质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一直到后来的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制被广泛推行,井田制也是至此彻底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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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问题,从历史事实来看,井田制以国有为名,实质上是贵族土地私有制。如何判断井田制的性质,有两大特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公田”“私田”之区分,二是分地的定期轮换。

从现实意义来看,井田制的内涵是符合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这个重要历史命题的,井田制的性质,也是村社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中“公田”“私田”的划分,体现了井田制的公私二重性。在我看来,对于井田制性质的讨论,在本世纪中国社会的性质制度下,是非常的具有研究意义的。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提到了关于农村公社的三个特征,提到“农村公社是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

在我看来,这个观点在古代中国乃至许多的古老文明地区是不适用的。古时候存在的氏族关系,血缘关系具有很强的遗留性质,在人类步入阶级社会之后,并不会很快的消除。这也是古中国内部公有制在一个时期内战胜私有制的原因。

因此,在村社制度下的井田制,土地所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剥夺,但公社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遭到消除,这也是为什么村社在夏商周被保留了下来。井田制度在夏商周三代,实质上是被打上了国家阶级的烙印村社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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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影响

在商鞅变法之后,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着井田制的消亡。在秦、汉以后,井田制推行时期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存在,但井田制的中“均分共耕”的特点依旧广泛存在。

事实上,井田之法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这也是为什么历代文人中不乏鼓吹井田之法之人。汉朝时期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新朝时期提出的“王田制”,以及后来隋唐时期的均田制等,其思想源头都起于井田制。可见井田之法之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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